宁夏:违反强条且签字的,监理罚50万起 摘自12.25 法制新报 建设监理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后,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勘察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后,处10万元至30万元罚款。勘察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后,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后,处5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住建部门及所属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程质量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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