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为11%。为保证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以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
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通知明确了工程造价的计算公式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今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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