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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死4伤,成都金简仁快速路项目“9·13”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四人被追刑,

  发表时间:2024年01月05日  点击数:175 次

2023 年 9 月 13 日 8 时 43 分,由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金简仁快速路项目工程 塔吊在安装作业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 6 人死亡、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134 万余元。

近日,成都金简仁快速路项目“9·13”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获悉,经调查认定,“9·13”事故是一起因塔吊安装人员违规作业、施工现场管理不力、日常管理不到位、有关部门和属地党委政府职责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Part 1

事故原因

      顶升作业人员在塔吊左侧顶升销轴未插到正常工作位置,使该销轴的前 端锥度位置受挤压,处于非正常受力工作状态下,采用千斤顶调 整左侧固定轭杆与顶升梯的孔位偏差,造成左侧异常承重的顶升 销轴发生轴向位移、脱出,塔身上部所有荷载全部由右顶升销轴 和右换步销轴承担,导致塔吊上部结构因失去左侧支承,在重力 作用下向下墩坐、坍塌。

Part 2

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事故死亡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陈某冬,重庆钱桥公司安装拆卸工。违反操作规程,在不能 正常插入换步销轴的情况下采用千斤顶校对固定轭杆与顶升梯的孔位偏差,造成活动轭杆处异常承重的顶升销轴在孔内的位置 发生位移,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 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已执行逮捕人员(2 人) 

1.涂方长,男,群众,中交二航局二公司金简仁快速路项目副经理,负责主桥工段施工生产、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管理, 分管设备部。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塔吊安装作业现场协调 管理不力,同步组织开展塔吊安装作业与支架作业时未按规定设 置警戒区域,未组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未制止塔吊安装单位在塔吊未经监检合格的情况下实施顶升作 业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36]、第二十六条[37]、《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 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9 月 29 日被简阳市检察院批准逮 捕。 

2.李玉成,男,群众,重庆钱桥公司副经理,塔吊安装施 工项目负责人。未在岗履行职责;塔吊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把 关不严;落实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工作不到位,作业人员不熟悉该类型塔吊的顶升原理、重大操作风险及应对措施,其行为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 负有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9 月 29 日被简阳市检察 院批准逮捕。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2 人) 

1.官成胜,男,群众,重庆钱桥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塔 吊安拆专项施工方案配备安装作业人员,作业人员不熟悉该类型 塔吊的顶升原理、重大操作风险及应对措施;塔吊安装作业期间, 调离现场技术负责人,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巡查; 3 名未接受技术交底的人员参加塔吊安装作业,其行为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重大 责任事故罪

2.王辉,男,中共党员,中交二航局二公司金简仁快速路项目常务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职责,负责项目全面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 生产法制意识淡薄,执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整改指令不彻底;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报告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 有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详见事故调查报告原文) 

Part 3

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崔某,施工单位安全员,在下达作业指令时,未依照《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的要求,对临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3“高处作业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记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某建设公司内部规定严肃处理。

2.王,项目副经理,项目施工实际负责人,未依照《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的规定,检查班组安全生产书面交底的执行情况,未有效督促、检查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某建设公司,未对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1“建筑施工中凡涉及临边与洞口作业、攀登与悬空作业、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的,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作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未教育、监督施工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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