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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建发2024-14号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

  发表时间:2024年03月21日  点击数:71 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检测工作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发展,提升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效能,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检
测机构的主体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第 57 号令)和《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
- 1 -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宁建规发〔20221 号),自治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决定 2024 3 1 日起在全区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综合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实施内容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
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建筑工程
资料管理规程》(DB64/266)试验项目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要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审查
合格的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应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检测的
内容,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
及检测机构共同编制,并作为工程项目资料留存工程施工现场
备查。建设单位要明确项目检测负责人,负责检测计划的编制
和后续实施。
检测计划(见附件 1)一般按照单位工程编制,要包括以下
主要内容:工程概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主体、项目检测
负责人任命文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表、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计划变更、检测工作实施一览表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
主体包括参与工程质量检测的全部检测机构。
-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表包括项目名称、工程量、检测项
目、检测参数、计划检测批次、计划检测节点等内容。建设单
位在编制检测计划时,确定常规检测、见证检测的范围,并在
检测实施计划表中备注出相应的常规和见证检测批次数量。当
工程发生变更时(进度、设计或施工工艺等),建设单位要及时
组织调整或补充完善检测计划。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由常规、见证检测或专项检测机构
在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检测计划、标准规范等编制。检测机构要明确项目检测负责人,
负责检测方案的编制与实施。检测机构项目检测负责人要具备
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本专业检测工作年限不少于 3 年。
检测方案(见附件 2)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程概况、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主体、检测机构承诺书、检测项目负责人
任命文件、检测工作质量保障措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施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变更等。工程发生变更时,检测机构要
根据调整后的检测计划相应调整检测方案。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由检测机构在完成检测合同
约定的全部检测任务后,对检测计划和检测方案实施情况进行
汇总分析,检测机构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在竣工验收前
- 3 -提交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要由承担常规检测、
见证检测或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根据承揽检测工作内容,按照
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编制,分别出具综合报告(当承担见证检测
和专项检测为同一家检测机构时,仅出具 1 份综合报告)。综
合报告(见附件 3)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程概况、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变更汇总、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工作统计、检测工作总结等。综合报告经建设单位签收
后归入竣工验收资料中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综合报告工作对强化检测责任落实,保障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
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综合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和指派专人
负责狠抓工作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属地工程项目建设、
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进行专题培训,不断深化对综合检
测报告内容的理解。要定期深入工程项目现场检查工作实施情
况,不断促进综合检测工作全面落实。
(二)落实首要责任,推进工作落实。建设单位应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与被委托
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
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不得由
其它单位代付。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
- 4 -及检测机构共同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并推送至自治
区工程质量检测系统(https://njt.nxjscx.com.cn/login),严防出现
检测项目漏项、检测参数不全等问题。
(三)落实质量责任,杜绝虚假检测。检测机构应根据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及标准规范等
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竣工验收前编制《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综合报告》,方案和综合报告应及时推送至自治区工程质
量检测系统(https://njt.nxjscx.com.cn/login)。检测机构应建立建
设工程检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杜绝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
违法行为。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格式文本)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格式文本)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格式文本)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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