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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规发2024-1号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表时间:2024年03月21日  点击数:84 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
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园林管理局,吴忠市、固原市城市管
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统一大市场,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
清理。经过研究,决定修改 10 件,废止 12 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如下:
- 1 -一、决定修改的文件
(一)关于印发《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
责任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建规发〔20221 号)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要在住宅工程建设全过程落实住宅工
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应在售楼部明显位置以触摸式电子屏和橱
窗展示形式对施工许可、主要使用材料及工艺做法等信息进行
公示。按照户型类型在售楼部或施工现场设置 1:1 实体交付样
板,其标准需同实际相符,修改为:建设单位要在住宅工程
建设全过程落实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应对工程规划许
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参建单位及项
目负责人信息、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使用材
料及工艺做法、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公示。
在交付实体上设置实体交付样板,其标准需同实际相符
(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
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规发〔20222 号)
1.第六条第二款被锁定人员信息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
务系统向行政审批、招投标监管部门推送。行政审批部门在办
理人员变更注册时,可登录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查询变
更人员锁定情况,修改为被锁定人员信息通过宁夏建筑市场
监管服务系统向行政审批、招投标监管部门推送。行政审批部
门在办理人员变更注册时,可登录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
查询人员锁定情况
- 2 -2.第十一条变更后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
员的资格认证专业应与变更前人员相同,执业资格等级不得低
于变更前人员执业资格等级,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的数量不得超
过中标通知书人员的 30%。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期间,应由同等
及以上资格的人员顶岗,项目现场不能出现管理缺位,修改为
变更后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资格认证专
业应与变更前人员相同,执业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执
业资格等级。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期间,应由同等及以上资格的
人员顶岗,项目现场不能出现管理缺位
3.第十二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企业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征
得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建筑工程实名制系统中提交施工项目部关
键岗位人员撤离申请,并附《工程竣工报告》。对符合撤场条件
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对锁定人员进
行解锁,修改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征得监
理、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施
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建筑工程实名制系统中提交施工项目部关键
岗位人员撤离申请。对符合撤场条件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对锁定人员进行解锁
4.删去附件 1-1、附件 1-2 关于总人数和施工员、质量员配
备要求以及“10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每增加
5 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 1.5 亿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工程合同价每
- 3 -增加 5000 万元,施工项目部应增配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内容。备注修改为施工员、质量员按中标通知书(报备告知
书)或施工合同要求配备
(三)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建规发
20224 号)
删去第十八条第(三)项审查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不得从事审查
工作:(三)一年内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累计处理三次
及以上的内容。
(四)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的通知(宁建规发〔20228 )
1.“六、被记分的从业人员需登录宁夏招标投标协会官网
(网址:http:/www.nxbidservice.com)’进入宁夏招标投标网络培
训系统,根据被记分分值进行规定时长的网络学习,一次记满
或累计记分达到 12 分的从业人员学习后需通过测试,下一个记
分周期内不得担任项目组负责人。记分周期期满后分值自动清
,修改为被记分的从业人员需登录宁夏招标投标协会官网
(网址:http:/www.nxbidservice.com)”进入宁夏招标投标网络培
训系统,根据被记分分值进行规定时长的网络学习,一次记满
或累计记分达到 12 分的从业人员学习后需通过测试。记分周期
- 4 -期满后分值自动清除
2.有效期延长至 2025 1 1 日。
(五)关于印发《宁夏建筑施工项目四大员质量安全违
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宁建<>发〔2017
13 号)
四、项目四大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 12
的,不应继续从事项目管理岗位工作,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强制性培训、考试,合格后方
可重新上岗。项目四大员在培训教育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规
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四大员’”,修改为四、项目四大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的,接受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训、考试
(六)关于印发《宁夏集中供热申请停暖和恢复用热实施
细则(修订)》的通知(宁建<>发〔20163 号)
1.“四、办理申请停暖或恢复供热时,热用户如有欠费应予
以补齐。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
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缴,否则
不予办理停暖或恢复供热。对于房屋出租的办理停暖和恢复供
热时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并携带房屋租
赁协议。如新、老用热户都不到供热单位了解供热和欠费情况,
有欠费的须由新用热户协调处理,修改为四、办理申请停暖
或恢复供热时,热用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暂停供热期间,
- 5 -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
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缴。对于房屋出租的办理停暖和恢
复供热时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并携带房
屋租赁协议。如新、老用热户都不到供热单位了解供热和欠费
情况,有欠费的须由新用热户协调处理
2.“六、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暖:1)供
热设施在供热保修期内的;(2)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
条件的;(3)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4)危害共用供热
设施安全运行的;(5)拖欠采暖费的,修改为六、热用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暖:1)供热设施在供热保修期内
的;(2)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3)影响相邻
热用户正常用热的;(4)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
(七)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的通知(宁建<>发〔201013 号)
1.“二、各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
真做好房屋预售、销售环节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房
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必须按要求载明建筑
节能相关信息内容,否则,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颁发房屋
预售、销售许可证,修改为二、各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要严格按照《办法》要真做好房屋预售、销售环节的民用建筑
节能信息公示工作,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中必须按要求载明建筑节能相关信息内容
- 6 -2.“第五条 施工现场节能信息公示时段是:工程获得施工许
可证正式开工后 25 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修改为第五条
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 30 日内至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
(八)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
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
发〔20184 号)
1.“第九条 市、县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定期
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经
营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整改不
合格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许可,修改为第九条 市、县市容
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
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
改,依法予以处罚
2.“第十一条 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经营服务报告制度。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
营企业应当在每年 1 31 日前,向给其发放许可证的市容环卫
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上一个年度的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等情
况。市、县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 3 31 日前,将上一
年度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服务许可证颁
发及管理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必要的内容,应向
社会公布,修改为第十一条 市、县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
- 7 -于每年 3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
输、处置经营服务许可证颁发及管理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必要的内容,应向社会公布
(九)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市政公用事业
领域的实施意见(宁建发〔2014118 号)
删去(五)降低创业门槛千方百计扩充市政公用事业
的市场主体。创新出资方式。允许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债权、林
权、持有的股权等作价出资创办小微企业,作价出资金额最高
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70%;允许延长出资期限。允许资金不足
而其他前置许可要件齐全的企业先登记注册,一年内注册资本
到位 20%,其余部分三年内到位;鼓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
内容。
(十)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领域违法违
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领
域专业技术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规发
202113 号)
文件有效期延长至 2026 1 19 日。
二、决定废止的文件
(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
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发〔201345 号)
(二)关于鼓励支持获得广厦杯宁厦杯和项目通过住
- 8 -宅性能认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的通知(宁建<>发〔2013
20 号)
(三)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09273 )
(四)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
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宁建<>字〔201110 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工作的
通知(宁建<>字〔20124 号)
(六)关于鼓励我区建材产品推广应用的通知(宁建发
2014133 号)
(七)关于推广应用建筑用高强成型钢筋加工配送技术的
实施意见(宁建发〔201687 号)
(八)关于全面执行居住建筑 65%节能标准的通知(宁建<
>发〔20152 号)
(九)关于印发《宁夏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宁建发〔2014152 号)
(十)关于实行《宁夏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
班价格采集信息员工作制度》的通知(宁建发〔201120 号)
(十一)关于施行《宁夏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员准入清出管
理制度》的通知(宁建<>发〔201234 号)
(十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
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宁建<>发〔201364
- 9 -- 10 -
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2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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